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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28 Tag: 点击:
中央在蓉主管单位、省、市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更加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成都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即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基本要求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对此规定前制发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或超过调查有效期的各类报表请即行废止。
   
    附: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式样)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式样)
   
    成都市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成都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以成都市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成都市统计局处、队、中心(除市场研究公司,下同)、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成都市统计局与市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管辖系统以外的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的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成都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各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超出部门管辖系统的专业调查(中央、省级各 门在成都地区所辖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若未经国家、省统计局批准也在此列)
   
      2、联合调查:指由成都市统计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进行的各种有偿调查;
   
      4、其他组织形式调查:指在管理范围内,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以外的调查;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按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憙 二、审查机构憖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成都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认为应提交审议小组审议的重大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分管统计方法制度的副局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局长)以及统计设计管理处、综合处、核算处、计算中心领导各一人组成。
   
      审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议会,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处、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统一的标准或规定。
   
    四、审批权限
   
      1、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设计管理处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或一般性新建调查项目的审定,并将审定意见报分管的副局长审批或复审;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会议。
   
      4、分管副局长根据统计设计管理处的审定意见或审议小组表决结果,对一般性修改方案进行审批,对其他项目进行复审。
   
      5、局长在分管副局长复审基础上,对一般性修改方案之外的其他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如对审议结果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提出立项计划,向统计设计管理处领取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报告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 &127;统计设计管理处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定立项后,设计单位应认真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
   
      (4)审议:统计设计管理处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局长复审。
   
      (5)审批:局长根据分管副局长复审意见,在征求其他有关局领导意见基础上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
   
      (6)印发:经局长签发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以成都市统计局文件的形式,下发立项通知。
   
      为节约时间,申请和设计可同时进行,但不能超越立项、审议、审批、印发四个阶段。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统计设计管理处领取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统计设计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③分管副局长审批;④以成都市统计局文件的形式,印发修改方案。
   
    (二)普查
   
      1、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应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提出立项,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处或审议小组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成都市统计局定期向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及各有关部门通报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成都市统计局的处、队、中心、普查办公室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市统计局各业务处室协助有关部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统计调查,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不论以什么名义发文或利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填报单位可以拒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本规定管理范围以外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由成都市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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